宜昌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
近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社区矫正人员任某减刑案件,并依法裁定对任某减刑二个月,同时减去其所余缓刑考验期。该案是宜昌首例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
2021年,任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宜昌市司法局高新区分局执行。任某在矫期间,获得 一种“太阳能电池板制造用硅片切割设备”的发明专利,据此,执行机关拟对任某提请减刑,经宜昌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要求,合议庭对任某的发明创造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进行了严格审查。庭前到任某居住地社区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现实改造表现。庭审中,宜昌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当庭宣读了减刑建议书,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发表了检察意见,认为任某符合减刑条件。
庭审后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任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全部财产性判项,且其为主完成的发明创造,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为发明专利,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遂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对任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同时减去其剩余缓刑考验期。宣判后,任某表示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坚决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为国家科技创新贡献力量。
法条知识链接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但该类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依法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不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对罪犯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将取得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作为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之一,就是引导和鼓励罪犯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开展科学技术创新,这不仅能够帮助罪犯更好融入社会,使之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也有利于为激发创新活力汇聚人才力量,使崇尚科学、追求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