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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开庭


 

  1223日上午930分,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等7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伪证罪的刑事案件。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五峰法院审理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也是目前五峰县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涉恶案件。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覃业成、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单位代表、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及被告人家属共百余人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注册成立某商行,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后经李某和李某甲的同意,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刘某乙、向某某等4人先后入股商行,以商行或个人名义非法放贷,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李某为首要分子,田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向某某、刘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犯罪事实一    敲诈勒索

期间,被告人李某、田某某、张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非法放贷和索取债务过程中,采取滋扰、纠缠、威胁、恐吓、殴打、跟随贴靠等手段迫使被害人还款,先后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非法占有832.2378万元,未遂158万元。

犯罪事实二    非法拘禁

20164月至201611月,被告人李某、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向某某6人为索取债务,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5次,累计时长达69小时。2017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田某某、张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另一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4次,限制人身自由50余天。

犯罪事实三    寻衅滋事

同时指控,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向某某6人采取软暴力方式,实施多次寻衅滋事犯罪。

犯罪事实四            

另指控,被告人李某、田某某为隐匿罪证,故意作虚假陈述,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影响案件定罪量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效果

案件受理后,五峰法院迅速成立专班,由院长任审判长,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两次召开庭前会议,详细制定了庭审预案,确保庭审规范高效。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犯罪事实及涉案财产,按照一事一质的方式,逐一向被告人进行法庭调查,认真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当庭认罪认罚。

庭审紧紧围绕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及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有序进行。庭审十余小时,过程顺利流畅,举证清晰全面,质证及辩论彻底,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通过以案说法、寓教于审,揭露黑恶犯罪,弘扬社会正气,充分彰显法治威严和扫黑除恶的信心和决心。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表示:“通过此次旁听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与庄严。在生活与工作中,要心存敬畏、心有所戒,时刻警醒自己,保持清醒头脑,凡事要遵法守纪,不越雷池。”

此案将于1230日宣判。